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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开展扎实有效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活动
2018年09月21日 21:03     (浏览次数:)

生命弥足珍贵,安全提供保障。安全维系着社会的稳定,牵动着家庭的幸福,关系着青年学生的健康成长。近期,我院开展了扎实有效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活动,在全院师生中掀起了一个“学习交通知识、规范交通行为、遵守交通规则”的热潮,让学生真正懂得珍惜生命,安全自卫,警钟长鸣。

9月17日晚,我院二、三年级召开了以交通安全为主题的班会,同学们集体观看了新媒体制作的“宁绕百米远,不冒一步险”微视频,学习了关于交通安全的资料和案例,并结合实际进行了热烈地讨论,大家一直认为:遵章守纪就是尊重生命,尊重自我,尊重他人。当我们能做到这一切的时候,我们的社会便向文明的彼岸又靠近了一步。重视交通安全,是我们每个人的义务,更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让我们携起手来,呵护交通安全这朵文明之花,让我们远离伤痛,珍爱彼此的生命吧!

 

 

 

 

 

相关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节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六十一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六十三条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四条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第六十五条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第六十六条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文 图:新媒体/责任:贺立虎/编发:曹卫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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